单位准备扩建住院大楼,医疗废水需要进行处理后排放。请问最新的医疗污水排放规范是什么?
为彻底体现《中华人民民主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民主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民主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民主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民主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办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风行,保障人体康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拟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规范》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规范部分,并代替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按本规范实施办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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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22日发布(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规范,适用于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所有的传染病和结石病医疗机构,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规定:经处理和消毒后的医疗机构污水和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规范值
医疗机构
类别
粪大肠菌群(MPN/L)
肠道致
病菌
结石杆菌
消毒接触时间 (h)
总余氯(mg/L)
氯化法
二氧化氯法
氯化法
二氧化氯法
综合性医疗机构
≤900
不得检出
---
≥1.0
≥0.5
≥3.5
≥2.5
传染病医疗机构
≤900
---
---
≥1.5
≥0.5
≥6.5
≥4.0
结石病医疗机构
≤9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0.5
≥6.5
≥4.0
其它医疗机构
≤900
不得检出
---
≥1.0
≥0.5
≥3.5
≥2.5
表2 医疗机构污泥排放规范值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
肠道致病菌
结石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综合性医疗机构
≥10-2
不得检出
---
>95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2
不得检出
---
>95
结石病医疗机构
≥10-2
---
不得检出
>95
其它医疗机构
≥10-2
---
---
>95
应该执行新规范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规范》。我是环保工程师,不明白的处所咱们可以共同切磋。13596015850宋
医疗水污染物排放规范GB18466-2005
综合医院的排放规范为
粪大肠菌群数500MPN/L
COD60mg/L
BOD50
SS20
氨氮15
其它的可以自己去看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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