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镀厂污水问题咨询 没有最好谜底 我觉得是:被罚的和开罚单的都不懂法 刑拘不是环保局能做的事,罚款要有依据的,不是开口说多少都行,还要看你说的环保局是什么级别,够不够开口要10万的级别,如果仅仅为了吓唬人,从速取证,告他们越权,滥权,声请行政复议,到政府告他们。去当地上级环保部门申诉,通知各媒体一起去当地环保局让他们当着媒体说清楚问题,把工作扩大,让他们欲罢不能,玩死他们 环保局只能行政处罚,如果你们以为处罚有问题可以行政复议,如果还得不到对劲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环保局 有污水外排肯定不对,但没有造成污染事故,不会被拘留。可看一下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全国考生的良师益友】2009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办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天然遗迹、人文遗迹、天然保护区、风光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规范,建立环境监视检测、防污设施建设同吃同住同劳动时,缴纳超规范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9-12-26 实行时间:1989-12-26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时 效 性: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保存和成长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天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天然遗迹、人文遗迹、天然保护区、风光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计划,国家采取有帮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成长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诲事业的成长,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元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元和个人进行揭发和控告。 第七条 政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办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办理部门,依照关于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行监督办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元和个人,由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办理 第九条 政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对国家环境质量规范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规范;并报政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质量规范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规范;对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之处污染物排放规范。地方污染物排放规范须报政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规范。 第十一条 政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视检测制度,制定监视检测规范,会同关于部门,组织监视检测收集,加强对环境监视检测的办理。 政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期发布环境状态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关于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态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批准实行。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办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元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元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供给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检查的单元保守技术奥秘和业务奥秘。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关于地方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协商处理完成,或由上级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协调处理完成,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天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天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天然遗迹,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