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子:2001-2-19 执行日子:2001-3-1 熬头条为保护本省韩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韩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连续发展,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关于法律、法规,结合韩江流域的实际,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韩江流域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本省韩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的范围包括韩江干流、梅江、汀江、梅潭河本省境内流河段的集雨面积。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汕头市的汕头市区、澄海市;潮州市的湘桥区、潮安县;梅州市的梅江区、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兴宁市、平远县;河源市的龙川县、紫金县。 流域沿海海疆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域内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各市、县人平易近政府该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人平易近政府和同级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 第四条流域内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该当把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平易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从财政中摆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用度于水质保护。 第五条省和流域内各市、县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办理。 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渔业、国土、工商、经贸、旅游、海事、建设、规划、交通等行政办理部门该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水质保护实施监督办理。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平易近政府处理。 第六条省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平易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市人平易近政府拟定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省人平易近政府批准实施。 该规划需要调整的,由省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平易近政府批准。 第七条流域内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该当采取措施,包管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效区和界限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流域内实施首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关于部门根据流域内地表水环境功效区和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辖河段。 第九条流域内各市、县人平易近政府该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河段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上级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要求该地区的人平易近政府限期减少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量。 同级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增长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所在地的市、县人平易近政府必须先行减少本地区的污染负荷,以确保排污不跨越总量控制指标,并报上级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排污量超出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作出限期治理的人平易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按限制的时间和内部实质意义完成治理任务,并报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该当征求相关的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配合的上级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流域内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并包管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流域内的城镇该当按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水范围的开发区、旅游区和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流域内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按省人平易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该当包管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包管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该当对于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集中处理孕育发生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出排放标准时,由同级人平易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必须配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品类相适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立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由人平易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流域内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建油、煤码头或从事造船、修船、拆船作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油、煤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该当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设施。 第十九条流域内从事生产、装卸、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笃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的规定。 流域内使用车、船等运输东西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发生走漏事故污染水环境时,造成污染事故者该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于环境的污染风险,并立即向当地人平易近政府关于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流域内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砍伐非更新性水源林和护岸林、全垦炼山造成以及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 流域内禁止滥采河沙、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 第二十一条流域内农业、林业部门该当依法加强对于农药、化肥、除莠剂使用的办理,养活水环境的污染。 流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挖掘勾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掉,包管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流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圾圾;禁止在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要采取有效的防污调停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平易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于首要负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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