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07年最新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配备布置装备摆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配备布置装备摆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配备布置装备摆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举措措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政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详情请看网址:http://www.chinacitywater.org/zwdt/swyw/8806.shtml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举措措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政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办事和其他办事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的单元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政务院配备布置装备摆设主管部门负责天下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配备布置装备摆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日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配备布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路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路程经过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配备布置装备摆设相应的污水处理举措措施; (四)已在排放口配备布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可以或许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配;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轨制; (六)对各类施事情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建筑预沉举措措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配备布置装备摆设污水处理举措措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可以或许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配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轨制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配备布置装备摆举措措动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跨越动工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酷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赞成,可再也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轨制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动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例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环境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同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 (二)跨越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排放剧毒事物、易燃易爆事物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举措措施内全部倒出垃圾、渣土、动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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