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锌废水排放标准是几多?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有效地控制川蜀区域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生态的粉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重庆市按《重庆市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1.3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挖潜、革新、技术改造项目,下同)在验收和检查防治污染设施时,应以本标准为依据。
1.4 本标准的规定,如与国家排放标准有不一致之处,应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它气、水污染物的排放,和放射性污染物、医院污水、环境噪声、汽车尾气等的排放,按国家关于标准执行。
固体烧毁物一例不得任意弃置,应妥善处置和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2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 标准的分类、分级
2.1.1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我省地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地区:成都市城区及其近郊区;
第二类地区:自贡市和渡口市的城区及其近郊区:城镇人口在二万以上和年工业总产值在五千万以上的居民集中地。
2.1.2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第一级分为甲、乙两项,并规定: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逛区和名胜古迹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现存排污单位执行一级甲项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向区域内排放气污染物。
第一类地区凡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化区、风景游逛区、名胜古迹、疗养地内、现存排污单位执行一级甲项标准,现存排污单位执行一级乙项标准。
第二类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执行一级乙项标准,现存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
第三类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按三级标准减少30%执行。现存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表1.表2所列的排放标准(单支排打气工具)。监测采样点为排入大气的排口或处置惩罚装置排口,也可在排打气工具下部采样监测,换算求得实际的排放量或浓度。
2.3 表1、表2所列的排打气工具高度,系指从厂房零地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在表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打气工具,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其排放标准。高于表列无上高度的排打气工具,以表列无上高度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其排放标准(电站二氧化硫除外)。
排打气工具高度应高于表列有相应标准值的最低高度。
2.4 低于表列最低高度的排打气工具,视为无组织排放。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严禁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现存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气污染物,按其排口高度,以表列最低高度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其排放标准。
2.5 凡散发恶臭气体的出产装置,应采纳防护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 标准的分类、分级
3.1.1 根据水质状况,将全省水域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水域:
成都南河、府河、沙河,毗河中支,绵远河,釜溪河,小安溪,赖溪河,沱江富顺县李家湾及其上游,风咀江,巴河,州河,近十月最枯月平均流量小于4m3/s的其它河流,和湖泊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作饮用、养鱼的水域。
第二类水域:
渝江,石亭江,浦阳河,沱江富顺李家湾及其上游,岷江乐山市段及其上游,岷江西河,渠江,*江,通河,嘉陵江合川及其上游,金沙江。
第三类水域:
大渡河、青衣河、安宁河、岷江乐山市段以下,雅砻江,郁江,乌江,嘉陵江合川段以下,长江,和一、二类水域之外的其它河流。
3.1.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功能将各类水域分为甲、乙南北极,并规定: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的源头区(指取水滴上游1km,下游100m范围内)和明确规定的渔业养殖场(包括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水域内,现存排污单位按隶属水域类另外甲级标准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饮用水的源头和渔业养殖场之外的水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按隶属水域类另外甲级标准执行,现存排污单位按乙级标准执行。
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逛区和名胜古迹重点保护单位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水污染物。
3.2 根据对环境和人的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水污染物分为三种。
3.2.1 第一种:能在环境和机体内蓄积,对人的身体健康孕育发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
监测采样点在出产装置或工艺排出口或治理设施排出口。不得加水稀释,也不得混入该出产工艺之外的任何废水进行稀释,代替必要的治理。
排放标准见表。
表 第一种污染物排放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一类水域 二类水域 三类水域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30
31
32
33
34
3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汞计)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以铬计)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砷计)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铅计)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铍计) 0.01
0.02
0.10
0.30
0.50
6×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3
0.08
0.30
0.70
1.00
10×10-30.03
0.07
0.30
0.70
1.00
10×10-3 0.05
0.10
0.50
1.00
1.50
40×10-3
3.2.2 第二种: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种的有害物质。
监测采样点在厂房排出口或厂区治理设施排出口。
3.3 直接排入水库、灌溉渠道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哄骗废水灌溉农田,须符合《污水灌溉农田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进行。
3.4 严禁采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废水。有毒有害废水的运送管道或明渠乙级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凡经过城镇下水管网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该水域相应的标准执行。
3.5 严禁向一切水域倾倒固体烧毁物,固体烧毁物应有堆放场,其堆放场应与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持绝对是距离,防止堵塞河道、污染水体。
3.6 不得将能在水中形成明显泡沫的废水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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