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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的实行和检查监督
4.1 各排污单位应在规定的监测点设置采样口,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一般还应在厂排口处设置计量装置,以便检查和监督。
各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污染紧张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一般小规模企业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排污监测。例行监测情况应按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紧张违犯本标准的行为和污染变乱应及时报告。
4.2 本标准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检查和监测核实排污情况,必要时会同或委托关于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遇有争议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裁决。
4.3 本标准所列项目的分析方法,暂用省环保科技情报网编的《工业废水废气分析方法》。不足项目由省环境监测展组织选定。全国同一的分析方法公布后,即以同一方法为准,不足项目仍由省环境监测站组织选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川蜀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鸣平、孟孚、全清华、许继成。
本标准由川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定期组织修订,修订由川蜀环境保护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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