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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孕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措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泉水数据。
(三)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第三十九条 一般性固体废料贮存(措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跨越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首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夺目处设1个标志牌。伤害固体废料贮存(措置)场所,无论面积巨细,其边界都应接纳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第六章 排污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标志牌两类。
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表4中序号为8、九、24—52的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等剧毒大气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伤害废料贮存(措置)场所,树立式固定式警告标志牌。对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或固体废料贮存(措置)场所,挂平面固定式提示标志牌,或树立式固定式提示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6GB15562.2—1995)实行定点制作并由省环保局监制。
(一)标志牌的外形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外形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外形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标志牌接纳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接纳38×4无缝钢管,表面接纳专用防止伪造膜。
(三)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玄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颜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四)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局:第一行为排污单元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首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污口编号格局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料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元挨次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挨次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挨次,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元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出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料贮存(措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前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标志牌制作单元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好不容易找到的....
**** 下面是具体实施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则
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根蒂根基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增进排污单元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务和责任,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合用于一切排污单元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料、噪声)的排污单元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始征收排污费单元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统筹整治废气、固体废料、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元的排污口起首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料)的排污口为主。
2.6为表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元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厂房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长方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环境进行整治。
3.2.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采样口位置没有办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明确承认。
3.2.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固体废料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一般固体废料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园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园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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