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闭 】 关于印刷散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价商(2005)011号 --------------------------------------------------------------------------------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刷散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现实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遂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共同,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当中,各区(县) 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调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增强监督检查。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商店的门面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成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命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度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刷散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管理地区范围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地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地区范围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地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店的门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差别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孕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商店的门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当局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地区范围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地区范围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地区范围绿化养护服务,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地区范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别离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地点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患上高于所选的公共地区范围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患上高于所选的公共地区范围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一阶段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罗前一阶段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约请地点地住民委员会介入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业人士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约请地点地住民委员会介入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该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地点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修建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患上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一阶段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给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给之日的次月至前一阶段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一阶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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